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四號
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設台北市○○○路○○○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辜溓松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