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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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八二號
原告台製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央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仁綜合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肆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仟柒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佰肆拾玖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官郭錦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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