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29號上訴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黃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 黃美英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42萬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2萬4958元、第2審裁判費3萬7437元,除已繳第1審1萬6543元、第2審裁判費2萬4814元外,其餘2萬103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