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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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4,500元(原告另案起訴之債權額,為其於本件起訴所得受之利益上限),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