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4,500元(原告另案起訴之債權額,為其於本件起訴所得受之利益上限),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蒼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