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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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台東縣卑南鄉斑鳩1號附5691號(
相 對 人  林暐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意圖為自己不法利
益而非法蒐集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蒐集聲請人之個人資料
,得知聲請人因詐欺案入獄服刑,並得知聲請人為詐欺罪之
累犯,竟將該等資訊自行公開,爰伊現以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向相對人請求賠償35萬元,惟伊現在獄中服刑,既無工作
收入,名下也無任何財產,家中僅剩仰賴社會補助之年邁父
親,其餘親友均因久未聯繫而無法請其協助墊付訴訟費用,
爰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
判例意旨參照)。申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
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
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88年
度台聲字第582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
,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當事人應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
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
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
部高雄國稅局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以為釋明。惟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或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僅能顯示登記於聲請人名
下之財產資料及以扣繳義務人即聲請人申報為主之收入資料
,非可完全代表聲請人實際資力、收入狀況,聲請人仍未能
釋明有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情形。
況觀諸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其
名下財產有汽車3輛,足見聲請人並無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信用,非全無籌措款項之可能。參以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
應納之裁判費僅3,750元,依聲請人上開財產尚未逾其社會
經濟信用能力,難謂聲請人已達窘於生活且缺乏信用,而無
資力支出裁判費之情形。是依聲請人所提之釋明尚不足認定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本件訴訟救助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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