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馬『友』驊」之記載應更正為「馬『有』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馬『友』驊」之記載應係「馬『有』驊」之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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