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040號聲請人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彰化縣鹿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二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證據,除更正被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另補充記載被告施用之日期為九十四年一月一、二日間某日某時,又施用之次數為一次,而施用之方式為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