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969號原告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告D○○
酉○○I○○U○○X○巳○○卯○○辰○○E○午○○○○○宙○○宇○○T○H○庚○○丑○○癸○○辛○○子○○壬○○W○黃○○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亥○○被告申○○○
甲○○戊○○乙○○己○○丙○○丁○○未○○○C○○M○○R○○天○○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O○○被告地○○
B○○玄○○A○○N○○V○○Q○○P○○G○○F○○J○○S○○K○○L○○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D○○、酉○○、I○○、U○○、X○、巳○○、寅○○、卯○○、辰○○、E○、 羅梅玉 、宙○○、宇○○、T○、H○、庚○○、丑○○、癸○○、辛○○、子○○、壬○○、黃○○、申○○○、甲○○、戊○○、乙○○、己○○、丙○○、 張素蓮 、未○○○應就其被繼承人 羅明 坐落台中縣○○鄉○○段第五九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五八七六‧八五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更正為「被告D○○、酉○○、I○○、U○○、X○、巳○○、寅○○、卯○○、辰○○、E○、羅梅玉、宙○○、宇○○、T○、H○、庚○○、丑○○、癸○○、辛○○、子○○、壬○○、黃○○、申○○○、甲○○、戊○○、乙○○、己○○、丙○○、張素蓮、未○○○、W○應就其被繼承人羅明坐落台中縣○○鄉○○段第五九0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五八七六‧八五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十四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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