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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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自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緝字第26號自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 吳恕榮 二人(吳恕榮部分業據本院以90年度自字第475號判決無罪確定)係父女關係,於民國90年10月間某日,以家中發生事故,急需用錢為由,持皚達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皚達公司,代表人為甲○○)所簽發、並由被告甲○○及吳恕榮二人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
2紙支票作為債權憑證,向自訴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自訴人不堪被告甲○○百般遊說及吳恕榮之苦心懇求,並信賴該2紙支票屆期提示會獲得付款,而如數貸與被告甲○○及吳恕榮二人;詎上開2紙支票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被告甲○○及吳恕榮二人又逃逸無蹤,且據聞皚達公司上開支票存款帳戶之退票數多達二、三十紙之多,自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憲法第16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乃屬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包括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及實施訴訟之制度性保障,人民已依法取得之訴訟權,即屬合法正當之信賴利益,不得因嗣後法律之修正而予剝奪。而自訴行為是否合法,係以提起時之法律規定為準,其提起時為法所准許者,即屬合法之自訴,亦不因嗣後法律對自訴權之行使更有所限制而受影響,此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3後段所定「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之舊程序從舊法原則予以解釋,可得相同之結論。經查:本件自訴係於9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此有自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佐,而依當時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未強制律師代理,故自訴人於提起自訴時雖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仍屬合法,本院無庸依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
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以裁定命自訴人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且本件於該法修正實施後之自訴行為,仍可由自訴人本人行之,合先敘明。
三、惟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3前段規定,前揭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終結之。而前揭修正後之現行刑事訴訟法業已刪除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之規定,另參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1項規定意旨,凡檢察官於準備及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例如聲請調查證據、整理爭點、詰問證人、鑑定人、為事實及法律之辯論等,均必須由自訴人為之,是毋庸命自訴人補正自訴代理人之案件,如自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再行通知仍不到庭,亦不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時,將嚴重影響自訴程序之進行並妨礙被告之權益,於此情形下,縱使自訴人原先所提之自訴合法,仍應類推適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方屬適當。經查:本院定於95年9月11日、95年10月5日進行準備程序之開庭通知書分別於95年8月24日、95年9月15日送達於自訴人乙○○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5樓之住所,然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由送達人將之寄存於桃園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而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送達文書,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據此上開
2次開庭通知書分別於95年8月24日、95年9月15日寄存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則經10日即分別於
95年9月3日、95年9月2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詎自訴人2次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庭,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考,足徵自訴人對於本件自訴之漠視,是揆諸前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失權規定之意旨,及前揭防免自訴人利用訴訟又漠視程序之配合及進行,而肇致自訴程序之延宕,嚴重影響被告權益之說明,認應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附表:
┌─┬─────┬─────┬────┬─────┬──────┬───┐│編│支票號碼│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背書人││號│││(年月日)│(新臺幣)│││├─┼─────┼─────┼────┼─────┼──────┼───┤│1.│AA0000000│皚達企管顧│90.12.5│100,000元│新竹國際商業│甲○○││││問有限公司│││銀行中壢分行│吳恕榮│├─┼─────┼─────┼────┼─────┼──────┼───┤│2.│AA0000000│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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