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65號聲請人臺南縣北門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
人及第三人乙○○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0年6月11日起至120年6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乙○○於95年6月30日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借款期限至98年6月30日止,約定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受強制執行致聲請人有不能受償之虞時,聲請人得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鈞院97執字第373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聲請人主張本件借款全部到期,並通知債務人限期清償全部借款,惟債務人僅繳息至98年3月30日止,尚欠本金共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擔保放款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等各1件、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2件、催繳通知書影本2件、送達證明影本1件、放款分戶卡影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46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三寮灣小段│1683│田│1844.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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