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九月確定在案,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八○○一九四六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百二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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