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11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聲請人丁○○
住臺北縣聲請人乙○○住臺北縣相對人戊○○住臺南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戊○○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①丙○○②甲○○③丁○○④乙○○借用新臺幣(下同)①600,000元②600,000元③600,000元④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3月3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4件、土地登記謄本9件、本票影本4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244│旱│1594.00│3分之1│├──┼───┼────┼────┼───┼─┼────┼───────┤│002│台南縣○○○鎮○○○○段│244-1│旱│56.00│3分之1│├──┼───┼────┼────┼───┼─┼────┼───────┤│003│台南縣○○○鎮○○○○段│244-29│旱│504.00│30000分之5756│├──┼───┼────┼────┼───┼─┼────┼───────┤│004│台南縣○○○鎮○○○○段│244-33│旱│426.00│3分之1│├──┼───┼────┼────┼───┼─┼────┼───────┤│005│台南縣○○○鎮○○○○段│281│建│815.00│1976分之737│├──┼───┼────┼────┼───┼─┼────┼───────┤│006│台南縣○○○鎮○○○○段│281-1│旱│49.00│3分之1│├──┼───┼────┼────┼───┼─┼────┼───────┤│007│台南縣○○○鎮○○○○段│281-5│雜│124.00│40分之19│├──┼───┼────┼────┼───┼─┼────┼───────┤│008│台南縣○○○鎮○○○○段│282-1│旱│445.00│3分之1│├──┼───┼────┼────┼───┼─┼────┼───────┤│009│台南縣○○○鎮○○○○段│283-2│旱│16.00│160分之19│├──┴───┴────┴────┴───┴─┴────┴───────┤│丙○○、甲○○、丁○○、乙○○債權額比例各4分之1│└───────────────────────────────────┘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