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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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07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2年7月9日起至142年7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92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2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02年7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另於92年7月8日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融資貸款②80,000元,融資期限至93年7月8日止為期1年,期滿30日前,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除願依當時核定之利率計息外,餘皆依同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自①97年7月15日②98年3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695,08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2年7月2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住宅貸款契約書影本、現金卡申請書暨融資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各1件,及交易明細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54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35│建│70.79│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54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93│臺南市南區國│臺南市南│2層樓房│44│44│88│平│全部│││2│民路165巷○○○區○○段│加強磚造│.1│.1│.2│方│││││弄25號│735地號││0│0│0│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