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