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債權人天成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家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銘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請求金額及請求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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