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昆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
二、被告甲00000000000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地,並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地於我國境內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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