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五十年八月十二日五十年雲判字第五三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乃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不服,求權利保護之方法。如非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次按起訴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主張本院五十年雲判字第五三六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九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款等再審事由,為其亡妻 林張幼 提起再審之訴等語。查本院五十年雲判字第五三六號判決之當事人為原告乙○○,被告 廖火柴 、楊坤壽、 鄭金英林福來李輝竜蕭坤樹趙亞啉李潘溪李白水 ,聲請人或其妻林張幼均非該判決之當事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該判決影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綜上所述,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與上述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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