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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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㈠其名下所有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7樓」之房屋及座落基地之土地、建物謄本。
㈡房屋貸款〈含第二順位貸款〉之借款契約及現存貸款餘額。
㈢配偶 黃志睦 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綜合所得資料明細或薪資單等〉。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