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三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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