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原告甲0000000
ELLA訴訟代理人 蔡兆誠 律師
陳芳 俞律師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3799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