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23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