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7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00000000兼法定代理00000000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