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62號抗告人 羅文浩 相對人 蔡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8月23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6年度司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依信託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我國對於不動產信託係採登記對抗要件主義,此與民法第758條之物權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不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關係,係發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於104年2月25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並於同(25)日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相對人,可見兩造間之信託關係成立時間即104年2月16日,早於本件抵押權設定時間即104年2月25日。從而,依信託法第12條規定,原則上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退步言之,縱認信託法第4條規定係以登記為特別生效要件,因本件信託關係與抵押權設定生效日期同為104年2月25日,則抵押權設定生效日期並未早於信託關係生效日期,依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律解釋原則,應適用信託法第12條第1項本文規定,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信託法第12條第1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惟同項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復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同法第35條第1項亦規定受託人於一定情形下,得於信託財產設定權利,可見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強制執行,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無效。故受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至於該抵押權之設定有無瑕疵,債權人能否為強制執行,應由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法院不得因該抵押物業經為信託登記,即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於104年2月25日將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予相對人,以擔保新臺幣250萬元之借款債權,且該借款債權已於105年2月15日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有卷附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設定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相對人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原裁定形式審查上開證據後,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所辯系爭不動產業經信託登記乙節,要屬實體上爭執,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審究,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吳昀儒法官黃凡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于容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新仁││811│1005.00│10000分之235│└─┴───┴────┴───┴───┴──────┴────┴──────┘┌─┬──┬───────┬────────┬─────────────┬────┐│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2462│臺中市大里區新│集合住宅│二層:75.23│陽台:10.22│全部││││仁段81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6層│││││││臺中市大里區益││││││││民路二段230巷││││││││17之2號2樓│││││├─┴──┴───────┴────────┴──────┴──────┴────┤│共同使用部分:新仁段2468建號,面積:1073.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6872分之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