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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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請人 洪立武 相對人旺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玫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浩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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