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劉裕仁 即鼎富工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慧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順越工業股│台灣中小企業│99年1月7日│52,500元│ZW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善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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