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853號上訴人財團法人糖葫蘆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海宇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邱湘筠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師豫玲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複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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