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147號
上訴人 游信興 被上訴人 游榮川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李嘉慧 律師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 游榮三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游榮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