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3號
再審原告 林艾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桃園儲蓄互助社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