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游蕙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書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榮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依本件聲請狀所述,系爭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每年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部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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