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9年5月27日將其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此裁定。又本院已於99年8月20日經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延長羈押,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林恒祺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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