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蔡青芬 被告 陳寶興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1年度自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誹謗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以111年度自字第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儀珊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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