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152號原告 郭書妏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 律師被告 鍾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9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行親權人之被告鍾文宏之戶籍原設在桃園縣中壢巿西園路60巷15號,後經遷至桃園縣中壢巿溪洲街298號(中壢巿戶政事務所),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各1件在卷可憑。
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就本案無管轉權,自應由行親權人之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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