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才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3,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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