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字第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字第4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36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唐照明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理賠金),其給付方法為:(1)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前給付捌萬元。(2)於九十七年五月十日給付肆萬伍仟元。(3)於九十七年六月十日給付肆萬伍仟元;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