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487號
原 告 楊述儀
被 告 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台北市○○區○○○道○段○○○號5樓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
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