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145號
原   告  陳勳
訴訟代理人  陳天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松張文正鄭振祥陳協益洪瑞芳 、陳
進松、 蔡威仰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6,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2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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