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王冠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