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2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丙○○
7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2,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孟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