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499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所為之彰監四字第裁六四-YA0000000、YA0000000、CG0000000號)裁決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身分證遺失,遭人冒用持以登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權人,雖經報案,但終未有結果,故原裁定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YA0000000、YA000000
0、CG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據,裁處異議人因行車超速違規,各罰鍰新台幣四千二百元,是依此,原處分機關之裁決,實有未當,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因身分證遺失,遭人冒用持以登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所有權人,業經報案在案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在卷可稽,參之異議人居住於彰化縣,而前開違規地點均台北縣或新竹縣,二者顯有所距等情以觀,是異議人所辯,並非無據。既是原處分機關之裁決即有所瑕疵,因之本件裁罰,自屬於法未合。是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撤銷,另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