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東小字第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蔡惠婉
被   告  宋秋 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
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捌佰伍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建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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