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裕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伍
仟肆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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