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裕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伍
仟肆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