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柒伍公克)、注射針筒壹拾支、分裝袋柒個、分裝器叁支、殘渣袋陸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又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以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八八六一○二三五○○號刑事移送書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認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依法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七○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惟扣案查獲之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零點柒伍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憑)、注射針筒壹拾支、分裝袋柒個、分裝器叁支、殘渣袋陸個,因屬違禁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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