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邱靜琪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