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何菊花 被告 劉峻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3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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