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7年度鑑字第853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7年鑑字第853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五三四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一次。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書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因過失致人於死,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確定;其判決事實如次:
甲○○於八十六年七月八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酒後(因拒做酒精測試,無法證明已超過不得駕車之規定)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台中市○○路由青海路往大雅鄉方向行駛,因疏於注意,以時速約五十公里之速度貿然駛入限速四十公里之無號誌交叉路口,致與 楊瑞松 所駕駛之車輛相撞,並再往交叉路口之左前方迴轉滑行,因而撞及 孔張藤 所騎乘之機車,造成孔張藤受傷送醫不治死亡。
經核劉員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並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函等件影本到會。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書略以:
申辯人甲○○於八十六年七月八日在台中市○○路與玉門路口發生車禍乙案,目前已判刑確定;申辯人針對此次車禍就「法」、「理」、「情」三方面作說明:
在「法」的觀點上看:在十字路口雙方發生車禍不論其結果如何都是有肇事責任,更何況有人死亡就須負刑責,只是負擔刑責之輕重不同。此次車禍經法院判決民眾楊瑞松判刑一年而申辯人判刑七月,雙方均緩刑四年,由此判刑結果即可清楚瞭解肇事主因是對方而申辯人是肇事次因。
在「理」的觀點上看:申辯人認為此次申辯人亦是被害人,原因有四:車禍發生後對方意識並不清楚,同時在檢察官詢問筆錄時楊瑞松亦稱不清楚車禍是如何發生的,可證明楊瑞松是酒醉駕車。申辯人行經路口時確定有減速及觀看左右無來車才通過路口,但對方車速實在是太快,當申辯人發現時已來不及了,申辯人並無貿然進入路口之動作。車禍撞擊點是在西屯路道路邊線發生的,有現場圖可證明,申辯人走玉門路已通過西屯路道路中線後在西屯路邊線為楊瑞松撞擊,同時往西屯路方向硬是將申辯人車衝有三十多公尺之距離,由此可瞭解楊瑞松當時之車速確實非常快。由照片可看出申辯人的車是遭受側撞而非對撞;因申辯人車右前側車頭葉子板凹陷,同時因撞擊點是在輪胎附近造成輪胎內凹卡死,而楊瑞松因直接衝撞造成車頭扭曲。
在「情」的觀點上看:申辯人運氣實在太差了,被撞還須分擔刑責及金錢賠償,最難過的就是在諸多不順之際又被調整調地,申辯人不但在精神、心理及金錢上遭受接二連三的懲罰,難道還不夠麼﹖再則警局行文鈞會之車禍內容與判決書中之內容有出入,判決書中述明二車撞擊後迴轉滑行,適有孔張藤騎機車經過交岔路口要左轉西屯路時,為撞擊後迴轉滑行之楊瑞松自小客車右後門撞擊,同時楊瑞松在法院上亦坦承不諱,希望諸委員們明鑒。提出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肇事現場圖影本乙份及現場照片三張為證。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台灣省台中縣警察局警員,於八十六年七月八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酒後(因拒做酒精測試,無法證明已超過不得駕車之規定)駕駛PJ-七四五六號自用小客車,沿台中市○○路由青海路往大雅鄉方向行駛,因疏於注意,仍以約五十公里之時速貿然駛入無號誌交叉路口,致被付懲戒人所駕車右前方撞及楊瑞松亦酒後駕駛之MO-五九九五號自用小客車左前方,兩車相撞後再往交叉路口之左前方迴轉滑行,適有孔張藤騎乘機車,沿玉門路由大雅路往青海路方向行駛,於交叉路口要左轉入西屯路時,為撞擊後迴轉滑行之上開楊瑞松自用小客車右後門撞及,致孔張藤因此受外傷性休克之傷害,送醫後不治死亡。此等事實,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論被付懲戒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宣告緩刑四年確定在案,有該院八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五一五號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所是認,雖其又提出台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肇事現場圖影本及現場照片,謂楊瑞松駕車為肇事主因,其駕車為肇事次因,但亦不得以此資為免責之依據,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石炎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賴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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