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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