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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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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