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壬○○原告丙○○
戊○○庚○○己○○被告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法定代理人乙○○住同訴訟代理人辛○○住同被告甲○○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