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 張維學 被告 駱清波
陳秀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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