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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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